发布时间:2017-11-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建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部署要求,推进全市基层党建工作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在充分学习借鉴廉政巡视巡查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及时发现纠正当前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工作推进不平衡、基本要求不达标、任务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问题,强化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和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以实际成效为推进我市打造党建工作“南昌样板”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巡查工作在市委领导下进行,成立市委基层党建工作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担任组长,纪委、组织、宣传、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基层党建巡查工作年度计划,听取基层党建巡查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基层党建巡查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巡查办”),负责对全市基层党建巡查工作的计划安排、综合协调、服务保障,以及对基层党建巡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五条 成立市委基层党建工作巡查组(以下简称“巡查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具体党建工作巡查任务,收集掌握各级党委和党委书记履行基层党建责任制情况,各级党组织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党建工作的部署要求情况,以及创新开展党建工作的情况,并将巡查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 巡查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巡查对象是各县区党委,开发区(新区)党工委,市直市管党委。
第七条 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的基层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以及组织实施情况;
2.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严格规范“三会一课”和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领导和指导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工作情况;
3.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及时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的情况;
4.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的情况;
5.关心爱护基层党务工作者,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的情况;
6.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情况;
7.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投入,落实上级明确的各项经费、场所等标准要求,并在人、财、物上给予基层党组织保障的情况;
8.根据需要应当列入巡查范围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巡查步骤和方法
第八条 巡查工作由巡查组采取集中巡查的方式进行,通过准备、了解、报告、反馈、整改五个步骤实施,确保巡查工作效果。原则上所有巡查对象每年要被巡查一次。
第九条 准备。巡查办根据每年的基层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巡查工作方案,并将收集到的有关被巡查单位的有关信息转交巡查组。巡查组在被巡查单位发布巡查公告,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
第十条 了解。通过“听、测、谈、查、看”等方式进行,了解被巡查单位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主要方法为:
1.听取汇报。召开基层党建工作汇报会,听取被巡查单位情况汇报。参加汇报会的人员应包括党委(工委)书记、副书记、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务工作者代表,“两代表一委员”,普通党员群众代表等。
2.测评测试。请参加基层党建工作汇报会的与会人员对巡查单位基层党建工作进行民主测评,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评价。同时,对与会人员中的党员进行基层党建应知应会测试。
3.访谈约谈。就当前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的思考访谈党委(工委、党组)书记、组织部长或分管领导。同时,巡查组可视情况针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约谈有关人员。
4.查阅资料。查阅被巡查单位基层党建工作安排、部署有关档案材料,检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会议(记录)、图片,经费下拨的凭证等资料。
5.实地察看。在县区随机抽查3-4个乡镇(街道)、6-8个村(社区)、3个县区直机关事业单位、2个非公经济组织、2个社会组织,开发区(新区)可视情况酌减。在市直随机抽查2-3个基层党组织。
第十一条 报告。巡查组在巡查期间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形成巡查报告,向领导小组汇报。汇报的重点是巡查中了解的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发现的某一方面的突出问题还要形成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反馈。召开巡查情况反馈会,由巡查组将巡查中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情况向被巡查单位党委(工委)班子成员进行反馈。
第十三条 整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巡查办进行整理,并下发整改意见通知,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被巡查单位对问题进行原因剖析,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党委(工委)书记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切实抓好整改,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巡查办对整改问题建立台帐,由巡查组负责督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通报巡查结果。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根据巡查结果,对发现问题较多、较严重的,视情况对其党委(工委)主要领导进行谈话提醒、函询、诫勉,并限期进行整改;对因较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或对巡查移送的问题和对反馈意见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巡查结果同时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年度抓基层党建述职考评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巡查组要严守工作纪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严禁故意夸大、缩小、隐晦、歪曲事实。对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不得搞层层陪同,不得接受被巡查单位宴请,不得干扰被巡查单位工作。
第十八条 被巡查地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基层党建巡查工作的,对该地方、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基层党建工作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