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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乡镇(街道、管理处、管委会) 党(工)委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 反向考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16

南昌市乡镇(街道、管理处、管委会)

党(工)委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

反向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推动乡镇(街道、管理处、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以下称乡镇、乡镇党委书记)切实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以反向考评、问题倒逼的方式,通过上下联动,发现、了解、掌握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形成考核结果,并通过考核结果的运用,督促问题整改和工作改进,推进全市基层党建工作全面进步、整体提升。

第三条  考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严格严谨原则进行。

第二章  考评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考评对象为全市乡镇党委书记。

第三章  考评方式和内容

第五条  根据考评对象所在乡镇的下列情况采取反向考评的方式进行扣分:

1.在市级及以上开展的基层党建工作视察、调研等工作中,被市级、省级、中央批示批评或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2分、3分、4分。

2.在市级及以上开展的基层党建工作督查、巡察(查)、暗访等工作中,被市级、省级、中央批示批评或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2分、3分、4分。

3.在市级及以上基层党建工作相关会议中因工作不力被市级、省级、中央点名批评的,每次分别扣2分、3分、4分。

4.在市级、省级、国家级主要媒体被登载、播放基层党建工作负面信息并经核实的,每次分别扣2分、3分、4分。

5.在市委、省委、中央组织部组织的基层党建相关培训、会议、专项活动中不遵守工作纪律、活动纪律受到批评或通报的,每次分别扣2分、3分、4分。

6.市级及以上组织部门收到基层党建工作相关举报并经核实的,每次扣2分。

7.因基层党建工作不力,乡镇班子成员被组织部门、纪检部门提醒、函询的,每次扣2分;被诫勉的,每次扣3分。

8.乡镇机关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村(社区)“两委”正职因违法违规违纪(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在考评对象任期内)被县区及以上有关机关查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以下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发生三起以内的每起扣3分,三起及以上的每起扣4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记大过)以上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发生三起以内的每起扣4分,三起及以上的每起扣5分。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应扣分中的最高分计,不重复扣分。

9.以上情况中是乡镇党委书记本人受到批评、处分和被提醒、函询、诫勉等情况的,按前款规定的2倍分值扣分。

10.在县区(开发区、新区)年中基层党建工作考核中,排名在后10%的(10%的数量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少于五个乡镇的县区按1个计算,以下同),扣5分。在县区(开发区、新区)年度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排名在后10%的扣6分。

11.对拟提拔的乡镇党委书记人选,在履行基层党建责任制工作考察测评中,满意、比较满意两项相加得票率在80%—89%的扣4分,在60%—79%的扣6分,低于60%的扣20分。

12.其他因基层党建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召集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宣传部以及县区(开发区、新区)组织部门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根据考评内容汇总情况、收集资料、分析问题、研究措施。

第七条  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市委组织部每年制定督查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对全市乡镇基层党建工作的督查、巡察(查)、暗访等工作。县区(开发区、新区)组织部门负责开展本地乡镇基层党建工作督查工作,并制定考核措施,每年年中进行考核排名,排名情况及时报市委组织部。

第八条  建立考察测评机制。市委组织部在对拟提拔的乡镇党委书记人选考察中增加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考察测评环节,由有关党建处室会同干部考察组组织考评对象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组织部门和乡镇有关人员进行问卷测评。问卷测评分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等五项。

第九条  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市委组织部负责考评工作的相关组织实施、落实推进、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日常对考评内容相关情况进行收集整理、核实认定、记录备案、结果反馈等工作,考评工作相关材料需由联席会成员以外单位提供的,由市委组织部函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提供。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各乡镇党委书记综合扣分情况按年度向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组织部门反馈,并作为乡镇党委书记提拔任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年度综合扣分20分及以上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一年内不予提拔

第十一条  对拟提拔的乡镇党委书记人选,根据其所在乡镇近一年的扣分情况和干部考察过程中问卷测评扣分情况综合计分,综合扣分20分及以上的中止考察程序并在一年内不予提拔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考评工作在市委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考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高标准、严要求,准确了解相关信息,及时掌握有效材料,如实核准真实情况,敢于动真碰硬、传导压力,推动工作落实到位。考评组要严守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考评对象所在乡镇宴请,不增加基层负担。被考评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考评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