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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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四种形态”的精准转化

发布时间:2017-07-31

一、案例故事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某村党支部书记胡某某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将其父亲出于善举捐资修建本应属于集体的道路补偿款,在其父不具备补偿资格的前提下找人代替领取,存在弄虚作假、谋取利益、侵占集体资产的错误事实,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鉴于相关镇提出胡某某现实表现勤恳努力,胡某某在组织调查时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纪问题,对所犯错误进行了深刻剖析悔过,已主动将不当获取的补偿款上缴区廉政账户,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情形,综合考虑胡某某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时间节点以及胡某某对党忠诚态度、表现等因素,经区纪委按程序决定对胡某某进行第四种形态向第三种形态的转化,给予胡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二、转化分析

1.转化的条件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有从轻或从重条件的,才可以转化形态。在本案中,胡某某具有从轻、减轻情形,积极认错、有悔改表现等相关容错条件,才能从后一种形态转化为前一种形态,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违规违纪者都是转化形态的对象,而只是其中一部分党员干部,只有具备了转化的条件才可能被转化。

2.转化的限制

依据相关规定,转化也不是随意想怎么转化就怎么转化的,不可任意缩小或扩大,转化具有一定的限制和约束。首先必须实事求是,按照性质和情节把准用好;其次要注重相邻形态,违纪行为介于两种形态之间,应准确、恰当作出从重或从轻转化;最后要研判措施实施情况,关注不同形态相互转化的综合成效。在本案中,胡某某是相邻第四种形态向第三种形态转化,该道路是其父亲1995年出于善举捐资修建,本意是好心的,捐资是无偿的,修路也多年造福当地百姓,得到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综合来看不属转化限制,具备转化可能

3.转化的因素

本案中,相关镇提出胡某某现实表现特别是重大重点项目推进中积极主动,勤恳努力,工作落实比较到位,胡某某在组织调查时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纪问题,对所犯错误进行了深刻剖析悔过,写出了比较深刻的检查,已主动将不当获取的补偿款上缴区廉政账户,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情形,综合考虑胡某某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时间节点以及胡某某对党忠诚态度、表现等因素,对胡某某进行第四种形态向第三种形态的转化,给予胡某某开除党籍处分,既达到严明纪律、又关心爱护的双重目的

4.转化的程序

依据《江西省纪委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试行)》(赣纪发〔2016〕9号)的规定精神,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程序为:由承办纪检监察室在调查报告中提出转化建议,报分管领导、常务副书记、书记签批后,移送审理室审理;审理后报纪委书记议事会研究,然后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审批,再报同级党委五人小组审议审签,提交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报同级党委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再按程序向上级纪委有关部门通报和备案。上述手续和程序全部到位后,做到了符合纪检监察工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实现了纪检监察工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湾里区纪委 邓聪)